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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問題表面上看,好像有點不可思議!去醫院看病,為何還要給醫生錄像呢?但仔細一想,其用意是在收集證據,以備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之需。
所以,這實際上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證據規則法律問題,因而非常值得說道說道。
以往我們一談到醫療責任的舉證,就很容易想到一個名詞,叫“醫療損害舉證責任倒置制度”。也就是說當醫患雙方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,舉證責任在醫院這一方。
但是這一制度施行以后,不僅引起了很大的爭議,而且也帶來更多不利于患者的醫療行為,如醫院的治療方案更加趨于被動保守以及過度檢查等等。
于是我國2010年7月1日后正式施行的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七章的醫療損害責任中,把醫療事故歸責為過錯責任,特殊情況下,采用過錯推定原則。
這就一改過去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,實行過錯責任為原則和附條件的推定過錯為調整,這對于平衡醫患權益方面,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。
也就是說,新法規定了患者一方,也要承擔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。
緊接著2020年5月1日,最高法發布新修正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司法解釋。對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又進行了新的修正。
首先,醫療事故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書證、物證、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等。也就是說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需要舉證一方提供完整的證據鏈條,并進行閉合。
其次,所有的證據必須是原始原件。例如,如果患者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,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;如果患者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,應當提供原件。
那么,什么是電子數據原件呢?電子數據的制作者,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,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,或其他可以顯示、識別的輸出介質,均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。
所以,新的證據規則,證據必須形成完整閉合證據鏈條,并且是原始原件。
最后,回到問題:未經醫生許可不可以錄像,否則,涉嫌侵權。
根據我國最高法,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的解釋規定,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,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,取得的證據,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。
其中進一步規定,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、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,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,或者獲取的證據,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。
也就是說,作為醫療事故的證據,除了必須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以外,還需要證據來源的合法性。否則,法院不僅不予采信,而且還可能造成侵權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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