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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,因為它涉及到助理醫師執業規范和醫療事故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。分述如下。
首先,根據執業醫師法第30條規定,助理醫師,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,在醫院,按照助理醫師的執業類別執業。
即使在鄉鎮衛生院工作的助理醫師,也只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和需要,獨立從事一般性的執業活動,而對于開具處方一類的專業具體工作,助理醫師不能獨立開展。
所以說法律規定,助理醫師是不能獨立從事醫療活動的,私開處方行為更是應當被禁止的。
其次,如果助理醫師私開處方,并造成醫療事故,要受到怎樣的處罰?
根據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,對于違反規章制度,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,將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—1年的執業活動;情節嚴重的,吊銷執業證書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也就是說,助理醫師私開處方造成醫療事故,輕者暫停執業1年以內,重者追究刑事責任。
最后,助理醫師私開處方造成醫療事故,患者該怎么辦?
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0條規定,患者既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,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,但不得同時進行。
如果患者與醫院,協商解決了醫療事故的賠償方案,那么應當制作協議書。
如果協商不成,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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