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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問題問得好,對于患者來說,醫生的行醫證和療效,就像飛機的兩個翅膀,少了哪一個,都有機毀人亡的危險,為什么這樣說呢?分述如下。
一般人認為,對于患者來說,醫生的意義在于把病治好,也就是治病的療效。不錯,但前提他必須是醫生。我想沒有一個患者去醫生看病,愿意一個不是醫生的人,比如醫院的保安來給他看病,即使把這位保安的“醫術”吹到天上,患者也不會同意的!為什么?因為他不是醫生。
所以說,醫生的價值在于療效,這句話沒錯,但是,前提他必須是醫生。
既然大家同意:醫生的價值在于療效,但前提他必須是醫生。那么怎么證明醫生的合法身份呢?
這就是行醫資質,即俗話說的行醫證,官方名稱叫:醫師執業證。
在我國,要取得醫生執業證,首先必須取得醫師資格證,有了醫師資格證,醫療機構才能聘用你,一旦與醫療機構簽訂聘用合同之后,醫療機構再申報醫生執業證,取得醫生執業證后,方可合法執業。
所以,證明醫生身份的法律文件是執業醫師證。
只有在特殊緊急情況,如在公共場所,患者突發疾病,生命垂危,這時出于人道主義,救死扶傷的精神,患者身邊任何人,都有可能伸出援手,幫助搶救。
而這時就顧不上是否醫生的身份問題,只要你是善意的,即使搶救失敗,患者死亡,見義勇為者,也沒有可歸責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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